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
一、业务概述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具体规定为:
(一)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增值税;
(二)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企业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
(三)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企业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以上设备免税,必须首先到主管海关办理审批手续。审批通过后,海关向企业签发《征免税证明》,企业在通关环节凭《征免税证明》办理免税验放手续。
二、办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》
三、办事程序
第一步:外商投资企业填写《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》,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。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:
(一)国家外经贸部或主管机关颁发的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和设备清单;
(二) 国家外经贸部或主管机关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
(三)企业合同(独资企业免交);
(四)企业章程;
(五)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;
(六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(七)企业合同、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;
第二步:海关进行审核,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。
第三步:如审核通过,外商投资企业,填写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》,
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。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:
(一)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(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);
(二)进口货物发票、合同复印件;
(三)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(如装箱单、说明书等)
第四步: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《征免税证明》。
四、办事机构和对象义务
(一)办事对象义务
1、应具备的资格: 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;
2、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: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,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(复印件):
(1)国家外经贸部或主管机关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
(2)国家外经贸部或主管机关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;
(3)企业合同(独资企业免交);
(4)企业章程;
(5)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;
(6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
(7)企业合同、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;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,应交验以下单证:
(1)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(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);
(2)进口货物发票、合同复印件;
(3)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(如装箱单、说明书等)
(二)办事机构义务
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: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,符合有关规定的,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,并向企业出具《征免税证明》,其中:
1、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老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二十种商品外,给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;
2、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成立的过渡期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;
3、对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新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,除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》所列商品外,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五、办事机构
营口海关通关业务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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